连州市某公园泥水工程分包给个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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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寺院山门
摘要

建筑公司不服该工伤决定,因而产生纠纷。为保障建筑等行业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对违法转包、分包单位的惩戒,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因工伤亡职工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推定形成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则,确定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对工亡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文点击关注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单位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或者受伤的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制度,由具有用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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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连州市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公园建设项目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制度,并将该项目的泥水工程分包给了梁某个人。 2020年5月22日,梁某与邵某签订施工合同,将连州市某园区泥水工程部分工程分包给邵某施工。 他们两人都不具备雇主资格。 邵某随后聘请文某在上述工程中从事泥浆等杂工工作。 同年8月3日9时左右,温某在从事上述项目时突然病倒。 随后,他被同事发现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后经抢救无效,因脑溢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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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的亲属向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文某工伤鉴定。 经调查核实,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涉案工伤作出处理决定,确定建筑公司承担文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并认定其死亡。 工伤。 建筑公司对工伤处理决定不满,发生纠纷。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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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作为具有发包人资质的施工单位,将连州市某公园建设项目的水泥、水务工程分包给梁某,梁某又分包给邵某,邵文随后被受雇担任抹灰工。 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 这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建筑公司作为签约方,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为邵某聘用的温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据此,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涉案工伤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文某在工作中因脑溢血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 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文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事实认定清楚,单位处理得当。 因此,清新法院最终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 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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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陈述

近十年来,我国建筑领域发展迅速。 在用工规模较大的建筑领域,分包和非法分包现象层出不穷。 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后,往往以施工能力不足、人工成本控制等为由,将工程分包或非法分包给不具备劳动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扰乱了正常的施工秩序。劳动力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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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建筑等行业不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对劳动者的优先保护,处罚违法分包、分包单位,现工伤保险制度 建立因工受伤职工与违法分包、转包单位虚构劳动关系推定规则,确定具有用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责任为因工受伤的员工提供相关的工伤保险。

通讯员 | 编辑彭凤萍| 罗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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