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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店铺时应如何缴纳相关税费?
1、增值税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房产(不含自建房) 对于房地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销售额为总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房地产原购买价款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款后的余额,按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土地增值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的通知》第三条[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包含销项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应付税款。”
(2)财产原值可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屋、建筑物为房产,无法取得评估价但能提供购货发票的,经地税部门确认后店面转让税收,扣除项目金额《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金额可以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合并计算。 从购买当年到转让当年,每年额外计算5%。 纳税人购买房屋时缴纳的契税,能够提供契税缴纳证明的,允许作为“房地产转让相关税费”扣除,但不纳入计算。 5% 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规定:“税改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屋、建筑物,无法取得评估价,但能提供购货发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如提供的采购收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则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未扣除营业税)加收5%从购买年份到转让年份每年。
2、如提供的采购收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自购买年度至转入当年每年按发票所含税款总额加收5%。
3、如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的增值税额加上进项税额之和-不得扣除的附加税款,从购买当年至转让当年计算。 按每年增加5%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屋、建筑物店面转让税收,无法取得评估价,但可以提供《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加5项计算扣除额。从购买当年到转让当年的每年百分比。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以购买发票上注明的日期至销售日期为准。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每年12个月算一年; 超过一年的,不足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一年。”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其中:(三)财产转让所得;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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